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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直各部门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条款摘要

来源: 长春市工信局

1-15政策条款摘自《关于印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长工商〔2017〕26号):

  1、对冠以“长春”、“长春市”的企业名称,按照“谁登记、谁核名、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属地登记机关直接予以核准;简化流程,变“一审一核”制为“审核合一”制。

  2、建立动态名称负面清单库(即禁限用字词库),推行企业名称负面清单+承诺制的企业名称登记模式,开放企业名称库,由申请人自行查询比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

  3、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200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市局或者区局办理营业执照。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委托登记方式,将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权进一步下放至各工商所直接办理登记。

  4、积极融入全市“一门式、一张网”改革,打破属地登记界限,在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开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登记网点通审通办登记试点,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就近领照。

  5、允许各级政府确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平台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设计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等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其名称中可以用“商务秘书服务”字样表述行业特征。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开设“创业创新”基地,对平台管理企业享受商务秘书企业上述同等待遇。

  6、在集群注册和托管企业“一址多照”登记基础上打造“一室多照”升级版,允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企业、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利用同一个房间注册多个上述行业的市场主体。

  7、在执行现有《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条件限制:(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对租赁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等产权明晰的单位的部分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直接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租赁大型写字楼的,可由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五)由长春房地集团等国有公用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可由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六)经人民法院裁判,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七)依法经拍卖取得的房屋,可以其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八)历史遗留的政府、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供职工居住使用的房屋,可凭其房屋调配证等房屋产权证明进行登记。

  上述场地使用证明仅限用于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商事主体营业期限,不得将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作为核定营业期限的依据。

  8、允许与养老事业经营有关的市场主体申请核定“养老院经营”、“养老产业投资”、“养老园区建设”等经营范围。

  9、允许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名称使用“融资租赁”字词,经营范围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核准,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提示语,发挥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警示提醒作用。

  10、允许投资类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字词,经营范围按“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核准。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提示语,发挥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警示提醒作用。

  11、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企业,使用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姓名作字号,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12、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出资设立的科技型和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使用科研院所的简称作字号,例如:光机所、应化所、吉大、工大等。

  13、依托网上登记大厅业务系统,不断完善功能,全面构建企业设立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指导与网上审核登记新模式。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后的登记申请,只需一次性到窗口递交审核后的文件即可同时领取执照。

  14、积极申请筹备设立商标注册受理处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试点,为我市企业注册商标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服务。优化商标专用权运用服务,搭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及企业之间的联系平台,为意向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

  15、深入挖掘具有地理和人文特色农产品信息,指导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鼓励和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户,试点推广运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商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指导和扶持涉农企业和农户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区域农产品品牌整合和商标品牌集群建设,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推进精准扶贫,加快推进商标富农目标。

  16-26政策条款摘自《长春市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10个方面30条措施》(长公安[2017]54号):

  16、推行银行自主办理机动车抵押业务。将市局车管所车辆抵押登记业务向银行前置,简化贷款购车手续,让购车者在银行实现贷款购车一站式办结。(市公安局)

  17、增加新车注册登记网点。授权汽车销售4S店办理国产小型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购车者可在汽车销售4S店实现新车选号、注册、登记手续一站式办结,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局车管所领取新车牌照或邮寄。(市公安局)

  18、开辟检车“绿色通道”。将车辆和驾驶员较多的民营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实行主动上门预约检车,提供驾驶证检换证、车辆年检提示、代办驾驶证检换服务。(市公安局)

  19、“一对一”专人服务。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确定1名“消防服务秘书”和1名消防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对整个项目涉及的消防审批项目包括综合协调、申报受理、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开业前检查以及消防宣传培训等环节全权负责,确保企业办事人员与消防审批人员无缝衔接,对联系不畅或服务不满意的,可通过“96119”监督电话反映情况。消防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联系点,每周调度一次“消防秘书”服务情况,每月对包保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市公安局)

  20、“扁平化”精准服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地上建筑(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除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外,建设单位无需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因办理其他证照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办理。(市公安局)

  21、放宽落户政策。民营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手续,无需提供缴税证明;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普通职工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即可落户,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对于落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当即办理,不得拖延,对落户材料不全、不符合政策的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往返、增加负担。(市公安局)

  22、快速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全市中心城区和城郊派出所开设民营企业办事窗口,张贴明显标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凭用工证明可到派出所优先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对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由市局户政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定期上门采集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办理居住证立办立取。(市公安局)

  23、提供加急办证服务。为民营企业境外建设项目人员、旅行社紧急出国旅行团队等特殊需求,提供加急办证申请服务,申请人可以享受加急办证政策。对有商务活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再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可当日办结。(市公安局)

  24、提供登门办证服务。为10人以上集中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重点涉外民营企业任职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外籍员工,提供上门受理服务,办理出入境证件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涉外民营企业登记备案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节假日特事特办;为涉外民营企业外籍人员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避免签证超期导致非法居留问题。(市公安局)

  25、缩短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证审批时限。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将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外县(市)烟花燃放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市公安局)

  26、缩短危爆企业从业人员许可证审批时限。危爆企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初级)、爆破作业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市公安局)

  27政策条款摘自《长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民发[2017] 26号文件):

  27、助力民间组织发展。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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