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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全市经济工作举措》政策申报要点系列解读(一)

来源: 长春发布

近期,长春市制定出台了《稳定全市经济工作举措》(长府发〔2022〕6号),为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可获得性,市发改委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聚焦减税降费、社保费缓缴减征等政策申报要点进行系列解读。

 

● 加大对民航、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二)申报范围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三)申报条件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四)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五)申报流程

可通过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单宇

联系电话:86005933

 

 

● 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

(一)政策内容

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

(二)申报范围

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时间

2022年5月-7月(注:5月未享受减征单位,延续至8月执行。)

(四)申报流程

随同每月缴费核定自动减征,无需单独申报。

(五)相关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杨帆 81886267

市保险局:纪颖 811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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